公寓大廈管委會或管理員能否協助保管鑰匙或帶看?

 
東森房屋林建宏專欄:公寓大廈管委會或管理員能否協助保管鑰匙或帶看?

依內政部92年8月1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12166號函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受託代理區分所有權人保管鑰匙帶人看屋等行為應屬仲介業務」,業已違反規定從事仲介業務,觸犯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處予10萬元至30萬元罰鍰。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一條 (廣告刊登與銷售之內容與責任 ) 

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
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
…(略)

第二十四條 之二 (當事人書面同意及委託人保障 ) 

經營仲介業務者經買賣或租賃雙方當事人之書面同意,得同時接受雙方之委託,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平提供雙方當事人類似不動產之交易價格。
  二、公平提供雙方當事人有關契約內容規範之說明。
  三、提供買受人或承租人關於不動產必要之資訊。
  四、告知買受人或承租人依仲介專業應查知之不動產之瑕疵。
…(略)

第三十二條 (擅自營業之罰則 ) 

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禁止營業處分後,仍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新聞圖片來源:

TVBS新聞2013年3月1日
http://news.tvbs.com.tw/entry/199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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