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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新屋獲利 宜「核實認定」申報

出售豪宅無法舉證成本 應採房屋售價15%為獲利所得

 
(蘋果日報2014年04月12日)
 
                                
【洪安怡╱台北報導】5月報稅的腳步近了,去年賣屋有獲利者,可採核實認定、標準認定2種方式申報,對於無法舉證買價的房屋,可採標準認定的申報方式節稅,但2014年1月下旬國稅局宣布,若出售的房屋為豪宅,無法舉證成本,則採成交價的15%為獲利所得。

買賣房屋獲利,依法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該屋售價扣除當初買價,再減去相關支出費用即為所得,一般稱之「核實認定」。
 

保留契約單據

申報人可提供當初購屋的私契,付款支票、存摺等購入成本的證明文件,相關支出費用則有仲介服務費、契稅、代書費等,奢侈稅繳納的稅金,也可依照房屋比例認列扣除。台灣房屋法務專員游璿樺提醒,若算出財產交易有損失,民眾須保留房屋買賣契約或相關單據,在未來3年發生財產交易所得時抵扣。

參考實價登錄

由於許多房屋購置時間年代久遠,當初購入成本難以舉證,民眾可依房屋稅單上的房屋評定現值,乘以課稅比例算出獲利所得,此稱「標準認定」。課稅比例依房屋坐落地段有所不同,假設該屋評定現值為1000萬元,坐落於課稅比例48%的大安區,可得申報人該筆財產交易所得為480萬元,若該屋坐落地點為文山區,則以課稅比例42%計算降為420萬元。

由於目前房屋評定現值低於市價,讓不少賣屋獲利民眾想採「標準認定」來節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副局長黃麗鯤表示,「標準認定」是便民措施,但稅法本意為實價課稅,只要稅捐機關掌握購買價格,仍有權要求民眾「核實認定」,此時,實價登錄也會是參考資訊之一。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專案經理林以德提及,經手過不少以「標準認定」申報的民眾,被稅捐機關要求補繳稅金的案例,當中又以中高總價房屋機率最高,若是5年內新屋,稅捐機關更可向建設公司查調買價,故建議民眾以「核實認定」申報。
近來政府對豪宅(北市8000萬、其它區域5000萬以上)管控趨嚴,今年1月下旬財政部宣布,出售豪宅若無法舉證成本以「核實認定」申報,則全面採用房屋售價的15%認列為獲利所得。算法為成交價格依照房屋評定現值與土地公告現值算出房屋佔比,再乘以15%。

假設該屋成交價格為1億元,房屋評定現值為30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為700萬元,算出房屋價格佔比如下︰1億元×﹝300萬元╱(300萬元+700萬元) ﹞=3000萬元。再將房屋價格佔比3000萬元乘以15%,所得450萬元即須併入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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