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糾紛 漏水佔3成最多 要求賣方載明現況 加訂條款自

 
買房糾紛 漏水佔3成最多
要求賣方載明現況 加訂條款自保
(蘋果日報2014年01月06日)    

【郭寶懃╱台北報導】買房是人生大事,但由於消費金額龐大、手續複雜,常常引發購屋紛爭,根據內政部不動產交易網統計,二○一三年全台灣房地產消費糾紛,以房屋漏水問題二百二十四件稱冠,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一百四十三件排第二。


 據內政部不動產交易網統計,二○一三年全台灣房地產消費糾紛稱冠為房屋漏水問題,二百二十四件佔了全體案件的三成以上;新北市有民眾委託仲介業者買成屋,結果發現房屋漏水,自行修繕後,透過業者請求賣方補償修繕費用,卻慘遭拒絕,而雲林縣則有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進住前發現房屋有漏水的問題,要求建商處理,但入住近半年後業者還是沒處理,才導致糾紛。 


其次終止委售約

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王靚琇提醒,要請仲介與賣方仔細記載「不動產現況說明書」,若怕未來有漏水狀況,可以與賣方或仲介另訂條例,萬一發生糾紛可向各縣市消保中心求助。

民眾宣萱指,若遇到漏水屋,賣方基於誠信問題,理應主動告知,而買方在簽合約前,就應該看清楚簽約的內容,才不會因小失大。

排第二的糾紛是「終止委售或買賣合約」,一百四十三件佔了全體二成左右,主要是民眾在簽委售契約,沒有問清楚「專任委託」與「一般委託」的差異。21世紀不動產法務部經理汪靜雯說:「專任委託指的是只限簽給一個房屋仲介銷售,而一般委託可以簽給多間房仲銷售。」


為避免糾紛,汪靜雯提醒民眾,除簽下「專任委託」要留意罰金規定外,一般委託銷售書的最後一頁「特約事項」中,應備註「屋主可自行銷售」,才可以避免服務費的爭議。 


凶宅違建可求償


民眾買房最擔心資訊不透明,「隱瞞重要資訊」便排第三名,包括產權不清、佔用鄰地、違建問題、海砂屋、凶宅等等買屋交易時未告知。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主任徐佳馨指出,買方若發現房屋有瑕疵,據《民法》規定,交屋後六個月內、或交屋後五年內,要求賣方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雙方若談不攏,可以透過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協調。 


反悔訂金恐沒收


買屋因為交易金額龐大,與交易金額相關的「訂金返還」和「斡旋金」兩者加起來也佔了二成五的糾紛比率。太平洋房屋顧問李季鴻指出,雙方的買賣契約成立,買方若事後反悔,賣方可以將訂金沒收,因此民眾在下訂金前,得考量自身的財力,而賣方若反悔不賣,則要加倍返還已收下的訂金給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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