怨仲介害扛160萬奢稅 女稱誤信「無租約 賣屋不會課稅」

 
怨仲介害扛160萬奢稅
女稱誤信「無租約 賣屋不會課稅」
(蘋果日報2014年03月17日)    

【張菱育╱台北報導】民眾賣房前要先了解奢侈稅相關規定,以免當冤大頭。羅小姐向《蘋果》投訴,名下唯一的房子出租,指永慶房屋建議她可賣掉該房屋,另買離工作較近的房屋,且保證只要簽「終止租約及騰空房屋同意書」,即不會有奢侈稅問題,但最近卻收到繳稅通知,要求繳納近160萬元的奢侈稅。



永慶房屋中山環球直營店許姓店長表示,並無建議屋主一定要賣房,事先也提供奢侈稅相關規定給屋主看過,是否要出售房屋皆由屋主自行決定。永慶房屋客服中心副理吳維川表示,此交易已在不動產說明書的增補契約中,提醒屋主擁有不動產未滿2年且出租,符合奢侈稅課徵情況,買賣雙方皆已簽名確認,應於成交後30日內自行向國稅局申報繳納奢侈稅。 

後才附上增補契約

羅小姐說:「增補契約是簽完約才另外附上的,信任仲介說的去做,最後卻被欺騙,小老百姓怎麼有辦法和大企業集團鬥?現在高達160萬元的奢侈稅無力負擔。」


羅小姐名下僅有的1間房屋出租,因工作因素自己另外住在別處,她說是聽信永慶房屋中山環球直營店許姓店長的建議,只要簽「終止租約及騰空房屋同意書」,表示房屋並無作為租賃使用,即不會有奢侈稅問題,因此她將房屋在2年內賣出,最近卻被通知繳交奢侈稅,加上未自行申報的罰鍰0.25倍,總計約繳納高達160萬元。


住商不動產行政處執行協理吳光華指,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一項規定,若屋主名下僅有1戶房屋,有辦理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提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在2年內出售該房屋,則須課稅。 


買賣屋須書面記載


若屋主要賣房,和租客的合約卻還在,房仲可提供提前終止租約的同意書給租賃雙方。但吳光華表示,就算有簽這張同意書,不代表就不會被課奢侈稅,「若仲介或代書在未告知會被課奢侈稅的情況下,導致屋主損失,屋主可向法院提出,要求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吳光華建議,民眾在賣屋前,若不清楚是否會被課奢侈稅,可先向國稅局確認,或請仲介提供書面證明來保證,民眾不管是買賣屋,任何重要的條件皆須以書面文件記載,以保障自身權益。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翰雄 的頭像
    翰雄

    翰雄的桃園房地產手記 0989-523-010

    翰雄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