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水外電費 須由建商付

 


 
政府放任3年才決議 民轟未盡責
(蘋果日報2014年05月24日)   
 
【王鈞生╱台中報導】很多民眾購買預售屋時,到交屋前才發現要多繳數十萬元的外水外電費用,引起不少爭議,以往內政部版契約未明確規範,但今年5月內政部函釋,確定未來外水外電費用應該由建商支出。近日卻有即將交屋、仍收到建商外水外電繳費通知的屋主,民眾游先生向《蘋果》投訴:「政府拖這麼久才作出決議,完全沒有盡到監督責任!」
 


內政部2011年公告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明白規定,賣方領得使用執照時,必須接通自來水、電力以及各項設施後,才得通知買方驗收。不過卻無明確指出接通費用須由誰支付,加上中南部業者長期習慣將外水外電費用額外收取,時常引發消費爭議。 
 
「對購屋族不公」
過去曾發生建商因擔心消費者不願負擔外管費用,竟要求接受地下水作為水源,且建商認為,房屋只要能具有房屋的外觀,內部管線安裝好就好,外水外電管線施設不在契約範圍內。
因此今年內政部5月2日重新解釋,指出往後外水外電費用應由建商支付,卻引起許多購屋者不滿,認為3年前建商已違法在先,對這段時間已支付該筆費用的購屋族很不公平。
新竹讀者鄭小姐表示,當初根本不知道建商不應收取外水外電費用,去年就已繳高達37萬元費用、並非小數目,若由現在開始才不收取,那對同個案子卻早已簽約完成的民眾很不公平。 
 
 
外水外電收費爭議大事紀
居住功能須完備
準備交屋付款的台中讀者游先生更痛批:「剛好下個月要付建商外水外電費用,才猛然發現政府放任建商,讓業者對買房的民眾能撈則撈,完全沒有盡到監督之責,否則怎麼會拖到現在才解釋,這不就是幫忙墊高房價嗎!」
其實,法律也規定預售屋要達到交屋的程度,必須具「現代人」居住功能,台中市政府主任消保官康馨壬指出,建商當然有責任完成外水外電,才得以交屋,不應將風險轉嫁消費者,不然在簽訂契約時、就要確認所有費用事項,下周消保會將找建商協商。 
 
 
近期台中建案外水外電爭議
應另訂日落條款
台中縣不動產公會理事長陳正哲澄清,內政部作出解釋後,未來建商也會有個依循,但若要溯及既往,不僅困難度太高,且「羊毛出在羊身上」,對於購屋族要負擔的總價並無太大差別,反而會製造彼此不信任。他也呼籲內政部,可另訂出日落條款,拉長實施時間,讓建商、民眾能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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